张志强副校长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12月17日下午,我校成功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专题学习讲座。此次讲座由我校副校长、资深教育管理工作者张志强主讲,副校长郝海龙主持。党委书记薛智,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原美荣,副校长贺有、韩如成,党委副书记武定远,以及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邢金龙、学术委员会主任王枝茂等校领导出席。各二级学院书记、教学科长、学管科长、教务处及科技处全体成员、学生工作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参加。
自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以来,我国学位制度在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化,学位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出台成为我国学位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结合自己在省教育厅工作时遇到的实际案例,张志强副校长生动形象地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在解决学位纠纷、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他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出台,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指导,有助于减少学位纠纷的发生,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随后,张志强副校长详细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在学位类型、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和重大创新。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明确了由国务院、省级以及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的三级学位管理体系,并详细规定了各级学位工作主体的职责权限和组织方式。这一变革不仅适应了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也为学位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副校长郝海龙主持会议
在学位授予资格、条件和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提出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标准,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学位授予标准,并确保这些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还优化了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位申请、审核、评定、公示、颁发证书等环节,确保整个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在学位质量保障体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强调了学位授予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培养单位建立本单位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还明确了外部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
在权利救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保护,并明确规定了学位复核的争议解决机制。这一制度创新为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进一步保障了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讲座最后,张志强副校长就如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加快推进学校相关制度修订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他强调,学校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系统谋划相关制度修订完善方案,找准制度层级性、规制性新变化切入点,科学高效完成具体制度文件修订工作。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建立学位授予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还要建立跨学科协作机制,鼓励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与合作研究,为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学习和发展空间。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习专题讲座的成功举办,不仅提升了我校师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认识与理解,也为我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精神、推动学位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了坚实基础。
郝凤梅/报道,王云峰/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