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担当包容失误
兴航周语/总165篇 4月29日/星期一
勇于担当包容失误,就是对干事创业者、大胆创新者、积极作为者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予,只要其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不违党纪国法,且能够及时改正,应尽可能免除相关处罚或从轻处理。北宋名臣范仲淹亦有言:“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即是此理。工作做得愈多,失误自然难免,这是概率问题。倘若走的还是前人没走过的路,那么犯点错误也在情理之中。
倘若一个团队不允许犯错,或一有小错,就被揪住不放,那么很可能极大地挫伤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过失者本人产生消极对抗情绪;于团队其他成员则容易形成“不作为”心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而这种风气一旦形成,对组织和事业的损害更大。如若能够允许失误,对于干事者无疑会形成正向激励,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帮助其焕发全新的活力,为集体为国家创造出更大的成绩。因此,有时候,包容失误比求全责备,更显格局,更见智慧,更有站位。
包容失误,首先要做好氛围营造。在日常管理当中,要大力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环境和氛围,教育和引导团队全员主动作为、锐意进取、奋勇创新,使担当成为时尚,使创新赢得尊敬,使可为、能为、有为成为全员上下的普遍追求。要通过多种方式、载体为更多人勇于承担、敢于作为、真抓实干、敢闯敢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空间。
包容失误,当然也要保持原则、底线。容错应当坚持严管与厚爱并举、激励与约束并重,要有鲜明的导向,要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不违反党纪国法的禁止性规定,出于公心、善意履职、积极担当等,应成为确定免责的一致原则。说到底,包容失误的落脚点必须是干事创业,决不能允许有人以做工作为名牟取私利、恣意妄为,要把犯错和违法乱纪区别开来,为公之失可容,为私之罪不赦。
包容失误,必须要建章立制。对于干事创业者,应有制度保障。不能只是随机处理,要将容错形成机制,明确容许的界限、尺度、标准,以及一系列申报、受理、核实、审定等程序,从而使勇于干事创业者卸下包袱、轻装上阵,面对艰巨任务、发展难题,能够迈开步子、甩开膀子,勇于上阵、大胆开拓、少些顾虑,给他们增添一份敢做善为的底气和信心。
包容失误,还要及时纠错改错。容错不是最终目的,纠错、改错,从错误中汲取教训、不断成长、更好地解决问题,才是我们需要的。纠错不是为了追究责任,而是当错误刚刚显现时,及时纠正改正,避免放任错误扩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要正确处理好纠错改错与责任追究的关系,既体现对当事人责任担当的保护,又要通过经验教训的总结,包容的尺度,督促其找准问题、剖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
对于管理者,如果能够做到对下属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不是匆忙下结论、扣帽子,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积极作为又主动补救的给予容错甚至免责,不仅体现胆量和胸怀,更需要一种担当精神。特别是敢于力排众议、据理力争,给失误者“戴罪立功”的机会,的确需要非常的勇气、站位和很高的识见。这样的管理者往往也更容易得到团队的认可与尊重。
回过头来,在包容他人失误的同时,我们也要适当允许非主观原因的自我失误,只要我们可以从错误中获得学习和成长,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应对挑战,那么这个失误就没有白犯。诚愿人人都能够不怕失误、勇于试错、敢于容错,既有敢闯敢试的精神,更有知错就改的决心,脚踏实地,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早日开创出属于自己和团队的新范本、新经验、新局面!